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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实录来自江苏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直播室的嘉宾,他们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朱从明,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三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宣传中心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

【问】:朱厅长,我们知道,201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曾印发过《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今年,又印发了新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这是对原招聘办法进行修订。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原招聘办法。
【答】: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基本制度之一,原《招聘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12-2019年,共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4.52万名。公开招聘已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渠道,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近年来中央对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提出了的新需求,招聘工作也遇到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2018年6月研究决定对原《招聘办法》进行修订。

【问】:朱厅长,新招聘办法主要想解决哪些问题?
【答】: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的工作机制。我省之前的公开招聘工作机制是在2010年前后全国各地公开招聘舆情事件频发、中央密集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强规范公开招聘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原《招聘办法》强调的是控制,强化管理,现已不太适应当前激烈的人才竞争需要。

  第二,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公开招聘制度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其规范性、公正性毋庸置疑,如何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为事业单位招聘到最适岗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成为公开招聘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如何在公开招聘工作中贯彻“放管服”精神,强化事业单位用人主体责任,改变部分事业单位因怕承担责任而不愿行使用人自主权、部分主管部门将本应由事业单位行使的用人自主权集中到主管部门的现象。
  第四,进一步厘清公开招聘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边界。公开招聘社会关注度高,各责任主体履职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会引发舆情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厘清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将有关责任落实到位,促使工作人员各尽其责、尽心尽责,保证公开招聘规范有序开展,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同时也可杜绝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后查处追责较为困难的现象。
  第五,进一步解决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事业单位招人留人困难问题。由于收入待遇及职业发展预期等问题,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聘人数较少,许多岗位因为报名人数较少而形成不了竞争,难以开展考试考核。更有部分应聘人员把当次应聘作为“跳板”,到岗后不安心工作,忙于准备再次参加应聘,甚至还在试用期内又应聘到其他单位。

【问】:朱厅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新招聘办法的出台经历了什么过程。
【答】:因为招聘办法既与广大应聘人员利益密切相关,也与全省各类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还涉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原招聘办法的修订非常慎重。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基层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征求意见,邀请法律界和人事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先后历经15次大的修改完善。在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省人社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后,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

【问】:朱厅长,与原《招聘办法》相比,新《招聘办法》主要新在哪里?
【答】:新《招聘办法》突出政治性,保障公平性,提高科学性,强调针对性,落实自主性。首先,强调公开招聘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党委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的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求,也明确要求应聘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新《招聘办法》为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30%;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等创新举措。这些措施为招聘单位科学确定招聘方式预留了充足政策空间,既方便“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也方便一般人才的招聘,切实增强了招聘单位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第三,新《招聘办法》强调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修订中坚持问题导向,对当前公开招聘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招人留人困难等重点难点问题都提出具体的措施。明确对特殊行业、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层次要求较高等招聘困难的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鼓励人员有序流动,支持单位留住人才,鼓励应聘人员带着诚意应聘,诚信应聘,防止恶意应聘、无效招聘。
  第四,新《招聘办法》强调提高公开招聘的自主性。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厘清各自责任边界,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加便捷、自主。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招聘单位可自主确定招聘的时间和批次,自主确定招聘方式等。

  第五,新《招聘办法》还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如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过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新《招聘办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完善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健全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构建起更加务实高效科学规范的用人机制,把各方英才聚集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的公共服务。

【问】:朱厅长,新《招聘办法》明确提出可以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社会对此非常关注,担心出现不公平问题,你们是如何考虑的?如何保障公平?
【答】:我省乃至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只要组织考试的,都是通过最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我省曾有应聘人员因与第一名相差0.02分与心仪的岗位失之交臂,有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并不大,在后期接触中发现第二名明显好于最终成绩第一名的,招聘单位很想聘用第二名,但无政策支持。

 “不拘一格降人才”,要打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唯分数、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充分发挥招聘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在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让事业单位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这是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的重要体现。虽然可能会有信访和投诉举报,但鼓励招聘部门和单位着眼事业发展,敢于担当,勇于使用这一政策。

  关于如何保障公开招聘公平问题,维护公平,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们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新《招聘办法》的始终。在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中,首先明确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一半之内。这样做,就是防止由于人为因素将不适宜的人选列入考察体检范围。第二,差额办法必须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事先公告,就是要防止有人针对考试成绩,为将考试成绩相对较差的人员列入考察体检范围而确定差额办法。在公告中载明,也是事先告知各位应聘人员。另外,还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人员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障公开招聘的公平性。新《招聘办法》追求公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问】:朱厅长,新《招聘办法》明确提出建立招聘人员服务期制度,这也是应聘人员非常关心的。为什么要设立服务期?对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有何影响?
【答】:新《招聘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公开招聘的“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对新招聘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不仅应聘人员非常关心,招聘部门和单位同样十分关注。
  对新招聘人员设立服务期制度,首先是鼓励应聘人员诚信应聘。公开招聘一个人,需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公示等环节,招聘环节较多,招聘周期较长,招聘成本也不低,招聘单位对聘用人员充满期望。但是,部分聘用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能安心工作。2018年曾专门统计过(2019年的数据正在汇总之中),历年公开招聘人员在2018年离开本事业单位的有12653人,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年的占12.98%,3年以内离开的占45.08%,考进公务员队伍的占9.69%,应聘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占77.93%。人员的频繁跳槽,给招聘单位正常工作安排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修订过程中,有的基层事业单位建议一定要设立服务期,并期望时间要长一些,期望应聘人员带着诚意应聘,诚信应聘。其次是鼓励人员有序流动。新招聘人员都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如确实不适应招聘岗位,可以与招聘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将不受服务期制度的影响。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实行后,应聘人员参加应聘将会谨慎一些,招聘单位,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也可以及时掌握工作人员的真实想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留住人才。

【问】: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江苏省从2005年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符合特定情形,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考入普通高校的,或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或依法服兵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聘用人员如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考上公务员,或在试用内发现岗位不适合自己,或有其他规定情形等,个人都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问】: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对现有人员有影响吗
【答】:江苏省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实行服务期制度,是新《招聘办法》决定设立的,新招聘办法实施前发布招聘公告招聘的人员,都不受服务期制度影响。

【问】:服务期内公务员能否应聘事业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若确为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能会拒绝你报名。若曾经是公务员,现已被有关机关批准辞职或辞退,则不受其原公务员身份影响,可以正常报名应聘事业单位。

【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如何界定招聘条件为指向性或歧视性条件?
【答】:国家和我省公开招聘的有关文件中均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指向性或歧视性条件。

  所谓指向性条件,系指针对特定人员或人群而设的招聘条件。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定向招聘而设置的招聘条件不属于指向性条件。

  所谓歧视性条件,系指不是在招聘岗位正常履职时必须的条件。但是,正常履职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职称等都均不属于歧视性条件。

【问】:最近,中组部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发文要求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江苏将如何贯彻落实?
【答】:《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江苏将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力度。今明两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时,要提高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条件适合或能够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招聘岗位有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要求的,可以面向适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进行招聘,但不得在招聘条件中故意提出职称、工作经历等要求。各地各部门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原则上不低于7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可以按岗位需要自主确定招聘对象。

  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人员(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问】: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具体指什么人?
【答】: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过去两年内毕业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聘江苏事业单位时,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也可按社会人员报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的人员;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毕业后两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视同应届毕业生。


下面是来自网友们的提问:
【问】:对未遵守3年服务期的人员有何处罚措施?能否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新招聘办法建立新招聘人员服务期制度,但并未明确对不遵守3年服务期人员的处罚措施。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设立服务期制度,是倡导应聘人员节约公共资源,诚信应聘,有序流动,除另有其他规定外,不能因招聘办法设定的服务期而约定违约金。

【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工作自行组织,是否不受监督,如何保障公平?
【答】:高等院校公开招聘工作自行组织,并不是不受监督,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校公开招聘可以自主确定招聘的时间、批次,自主确定招聘方式,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组织体检考察,但是其招聘方案仍需按国家规定报其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结果公示和备案,也按正常程序进行,在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中、或结束后,还需接受其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问】:高校招聘辅导员要求有“三年辅导员工作经历”,符合规定吗
【答】:辅导员承担着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因此,有这样工作经历的人员到岗后,一般会更快地独立开展工作。招聘单位从招聘岗位需要出发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属于歧视性条件。当然,高校招聘辅导员时,也可无此工作经历要求,到岗后自行培养。

高校编外辅导员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三年辅导员工作经历”这样的条件不可能是为个别人或少数人而设置的。这样设置,曾经从事辅导员工作,现在已转到管理岗位或教学岗的同志也均可报名。

因此,高校招聘辅导员可以有“三年辅导员工作经历”的要求。

【问】:请问今明两年服务期满且考察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是否转编。江苏省这次会不会不像中央看齐,掉队
【答】: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相关通知精神,今明两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其所在基层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通过考核直接聘用,并不再约定试用期。

【问】:
新的《办法》中提到“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请问哪些情况属于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
【答】:江苏省从2005年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符合特定情形,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考入普通高校的,或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或依法服兵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聘用人员如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考上公务员,或在试用内发现岗位不适合自己,或有其他规定情形等,个人都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问】:实行新办法可以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会不会出现多人近单位后最后有关系的录取了,存在暗箱操作。
【答】:维护公平,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们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新《招聘办法》的始终,在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中,首先明确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一半之内。这样做,就是防止由于人为因素将不适宜的人选列入考察体检范围。第二,差额办法必须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事先公告,就是要防止有人针对考试成绩,为将考试成绩相对较差的人员列入考察体检范围而确定差额办法。在公告中载明,也是事先告知各位应聘人员。另外,还通过信息公开招聘制度、人员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障公开招聘的公平性。

【问】:请问下新办法意味着放权给各市、县自主出卷、考试,对考试的内容不再统一,这对考生而言是否意味着难度加大?
【答】:新办法放权后,并不意味着难度加大,但将更加贴近岗位需求,更能招到适岗人才。

【问】:事业单位管理岗和专技岗有什么区别?是否能互转?
【答】: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具备相应岗位聘用条件、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且工作需要的可以互转。

【问】:单位单独招聘,出卷、保管等流程如何执行?公平性如何体现?
【答】: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受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服务。委托单位须履行考试组织单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保存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考试组织方案、答卷、答题卡、面试评分表、影像等考试方面材料,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面试人员的报名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按人事工作档案要求存档。

【问】:各地抢人大战愈演愈烈,苏锡常等市却依然限制户籍,显然是一种短视行为。今年事业编制招聘苏南几市是否会放开户籍限制?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不能有户籍限制,个别地区之前有户籍限制的,已要求调整。

【问】:三年服务期中,哪些符合政策法规的行为可以离职,考上公务员算符合政策法规吗?
【答】:新《招聘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公开招聘的“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江苏省从2005年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其聘用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符合特定情形,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考入普通高校的,或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或依法服兵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聘用人员如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考上公务员,或在试用内发现岗位不适合自己,或有其他规定情形等,个人都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问】:关于医疗这块统一考试是不是取消了,由各个单位自行组织?
【答】:目前,卫健委正在研究参加今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的各类岗位。各事业单位的其他考试信息,请关注人社厅官网招考信息栏目、省卫健委官网及招聘单位官网招考信息。

【问】:报考岗位时经常碰到因为专业名称不一致无法报名,审核不通过情况。但研究方向及课程安排一致,且因为是专业学位,毕业证不会写到具体方向,有些单位只看专业名称就导致很多审核不通过。
【答】:遇到此类情况,您可以在公开招聘公告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单位陈述申辩。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并向您告知。

【问】:
如何看待两部委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通知,我们江苏省根据省情会做出怎样的调整?尤其是一些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即将期满的三支一扶志愿者?
【答】:
中央文件江苏会坚决贯彻执行的。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的人员;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毕业后两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视同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