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新招聘办法有许多创新举措,社会广泛关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于4月29日上午9:30走进访谈直播室,就新招聘办法内容和公开招聘相关事项在线回答网友问题。正文培训小编为各位考生梳理了一下最核心的几个问题,各位备考的小伙伴们请拿好小本本:
问题一:与原《招聘办法》相比,新《招聘办法》主要新在哪里?·
1.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招聘;(免笔试)
2. 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同类岗位招聘笔试成绩有效一整年)
3. 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30%;
4. 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等创新举措。(综合成绩名次不在招聘人数内仍有可能在“体检考察”环节实现逆袭)
5. 明确对特殊行业、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层次要求较高等招聘困难的岗位,可降低开考比例。(即使报名人数少达不到开考比例,只要单位缺人仍可以照常应聘,不被取消)
6. 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鼓励人员有序流动,支持单位留住人才,鼓励应聘人员带着诚意应聘,诚信应聘,防止恶意应聘、无效招聘。(如果顺利通过笔试、面试环节,中途突然想放弃,务必在考察环节前主动提出说明,否则一年不可再报该单位;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通常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但聘用人员如与单位协商一致,或考上公务员,或在试用内发现岗位不适合自己,或有其他规定情形等,个人都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此先考事业单位再考公务员不受影响!)
7. 新《招聘办法》强调提高公开招聘的自主性。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厘清各自责任边界,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加便捷、自主。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招聘单位可自主确定招聘的时间和批次,自主确定招聘方式等。(小规模事业单位招聘的频次会明显提升)
问题二:新《招聘办法》明确提出可以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担心出现不公平问题,如何保障公平?
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缘由:我省乃至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只要组织考试的,都是通过最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我省曾有应聘人员因与第一名相差0.02分与心仪的岗位失之交臂,有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并不大,在后期接触中发现第二名明显好于最终成绩第一名的,招聘单位很想聘用第二名,但无政策支持。“不拘一格降人才”,要打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唯分数、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充分发挥招聘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在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让事业单位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这是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的重要体现。虽然可能会有信访和投诉举报,但鼓励招聘部门和单位着眼事业发展,敢于担当,勇于使用这一政策。
确保公平的举措:在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中,首先明确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一半之内。这样做,就是防止由于人为因素将不适宜的人选列入考察体检范围。第二,差额办法必须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事先公告,就是要防止有人针对考试成绩,为将考试成绩相对较差的人员列入考察体检范围而确定差额办法。在公告中载明,也是事先告知各位应聘人员。另外,还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人员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保障公开招聘的公平性。新《招聘办法》追求公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问题三:今年是否倾向于应届生?在职的考生可参加的岗位能占几成?
江苏将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力度。今明两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时,要提高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条件适合或能够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如招聘岗位有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要求的,可以面向适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进行招聘,但不得在招聘条件中故意提出职称、工作经历等要求。各地各部门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原则上不低于70%,大概30%的岗位适合往届生报考。(较往年面向应届生的比例明显提升,但今年大概率扩招,所以在职人员的可选择性仍然较大)
问题四:今年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苏南几市是否会放开户籍限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不能有户籍限制,个别地区之前有户籍限制的,已要求调整。(户籍限制会明显放宽,但热门地区的竞争压力也会随之升高)
下一篇:提前知流程 心中不慌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