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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修订,为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此次修订最新明确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其中,调入省级机关、南京市的市级机关,应当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入南京市的区、街道机关,应当担任乡科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细化调任资格条件
  明确调任人选应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突出能力要求,规定应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并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资历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因工作特殊需要适当调整有关调任条件的权限和情形,进一步打通三支队伍交流的渠道。
  规范调任程序权限
  明确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跨地区、跨部门调任的原则上通过比选择优产生人选,专业性较强的调任职位注重通过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人选;细化调任考察的内容和方式,突出政治考察,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明确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调任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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